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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甲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街道****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于2013年3月在中国银行玉山支行办理了尾号为8237的信用卡,额度为二十万,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使用该信用卡开始逾期,因无力偿还,于2015年8月逃匿到云南保山,躲避银行催收。中国银行玉山支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1月10日上门催收、公告催收,于2016年7月15日、2016年8月1日向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电话催收,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至2016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共拖欠本金198990.33元。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偿还其拖欠本金2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颜某某、符某某、董某乙的证言、催收照片、公告、通话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还款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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