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于2013年3月在中国银行玉山支行办理了尾号为8237的信用卡,额度为二十万,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使用该信用卡开始逾期,因无力偿还,于2015年8月逃匿到云南保山,躲避银行催收。中国银行玉山支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1月10日上门催收、公告催收,于2016年7月15日、2016年8月1日向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电话催收,被不起诉人董某甲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至2016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共拖欠本金198990.33元。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偿还其拖欠本金2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颜某某、符某某、董某乙的证言、催收照片、公告、通话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还款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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