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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海博)(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6********,汉族,本科文化,康平县**社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超速驾驶辽A****G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张线(S105)133公里加750米公路处(康平县张强镇至柳树镇的公路上),超车时与陆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偏西向南偏东提前转弯行驶时相刮撞,造成陆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康平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董某某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表,董某某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陈述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10123120200000075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和解书、谅解书、收条,被害人及其家属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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