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董**,男性,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新疆塔城市**号*室*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01时35分犯罪嫌疑人董**酒后驾驶黑色别克凯越牌新A2****号小型轿车行使至塔城市建新南街昌南建新南街昌南国际附近路段出被民警当场发现,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4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g以下,且董**真诚悔罪,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董**不起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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