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公主岭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7时48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吉A****号轿车沿公主岭市岭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浙江家居城处时,因未避让行人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行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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