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飞雄)(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生于19******日,初中文化,农民,家住********。2019年9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1时许,董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甘******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县新汽车站附近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董某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9.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省检察院有关通知精神,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