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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友成)(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外号“麻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月1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分德,男,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从唐某乙、蒋某丁等人处承包了邵阳县五峰铺镇冷水、板桥、羊古等村的危房改造工程,招用被害人刘某乙、蒋某乙、蒋某丙等人完成危房改造工程,2018年10月,上述工程完工后,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仍拖欠数十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53235元整(以下均为人民币)。同年2月23日,被害人刘某乙、蒋某乙、蒋某丙等人向邵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控告。同年3月12日,邵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其在指令期限内仍未支付民工工资。

2018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019年1月,邵阳县公安局分别收到蒋某丁支付民工工资的工程款25000元,唐某乙等人交来支付民工工资的工程款184000元。同年11月5日,蒋某乙等人收到被不起诉人蒋某甲2016年的危改房民工工资144235元。被不起诉人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领条、代收款凭据、民工工资明细表、银行业务凭证及明细清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收条;2.证人刘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乙、蒋某丙、刘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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