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74********,汉族,高中文化,锦州*********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区**里**甲*号,住锦州市**区**花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11时12分许,蒋某驾驶辽GX7578号小型越野车,沿吉祥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南方向倒车时,与沿吉祥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董某某驾驶的新蕾牌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撞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董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蒋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过失犯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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