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蒋某乙时任义乌市**街道**村委会主任,为增加村集体收入,被不起诉人蒋某乙与时任该村村支部书记的蒋某甲提议在**街道**村东、西两侧农用地分别建设游乐园设施和水上乐园项目,后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后决定以村民每人每股7500元众筹的方式募集资金运营该项目。该项目未经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对东西两侧部分农用地进行平整压实、路面硬化。项目经营时间为2016年、2017年、2019年,其中水上乐园项目经营时长为每年二至三个月。因该项目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国土部门分别于2016年、2017年向**村民委员会开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未停止。2017年12月,国土部门对水上乐园项目涉及地块进行损毁程度鉴定,于2018年1月9日出具鉴定结论书:涉案地块10951.5平方米(16.4273亩)基本农田、1037.1平方米(1.55565亩)一般农田种植条件受损严重,属重度损毁。2019年6月,**村委会重新在村西侧地块设立水上乐园项目。该项目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均向村民按股进行分红。后被不起诉人蒋某乙与蒋某甲组织对地块进行复垦。2020年3月16日,经相关专家鉴定,案涉地块已基本具备种植条件。
本院认为,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对受损地块进行复垦并全部恢复种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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