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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曾用名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018,汉族,大专文化,在宜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坊**组**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案由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赣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江西省宜春市**区**大道**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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