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003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A*****号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从本市头屯河区大白山街天麓花园力鼎新城小区驶出后,将车停靠至路边,准备将车交由其妻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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