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镇**界**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至26日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以猎捕麻雀为目的,在梨树县**镇**委**组自家院内东侧,架设粘鸟网猎捕麻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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