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40分许,蒙x驾驶新FPxxx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中心路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移交交警大队中一队,后带至巩留县人民院进行血液提取。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19)微鉴字第2084号】鉴定,在其送检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8mg/ml。其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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