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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蒙开)(公开版)_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年1x月0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xxxxxxxx,蒙古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提克阿热克乡萨尔布群村夏尔湖路三巷14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提克阿热克乡萨尔布群村夏尔湖路三巷14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09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40分许,蒙x驾驶新FPxxx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中心路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移交交警大队中一队,后带至巩留县人民院进行血液提取。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19)微鉴字第2084号】鉴定,在其送检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8mg/ml。其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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