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9********,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乡**村**路**号,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组,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晚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在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陈仓大道中铁电气化大门东侧二三十米处的人行道上采取破坏车头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魏某某摩托车一辆。被盗摩托车为“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型号:JYM125-B。经依法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60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30日14时30分左右,民警在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辰耀建材市场”西八排第一间门面房门口将涉嫌盗窃的蓝某某抓获。被盗车辆当场起获,发还被害人。2020年6月9日蓝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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