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广场**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福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旬,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袁某某等人到被告人左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开设在怒江州泸水市**镇**帕嘎、瓦姑方向场进行参与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并以赌博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蔡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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