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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蔡喜敏)(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00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路**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22时39分许,康某某驾驶车辆至本市城东区民和路石油小区地下车库时发现一辆车停放占用两个车位,随后康某某打电话联系该车车主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下楼后与康某某再次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康某某相互殴打,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2019年2月27日由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青司鉴所[2019]临检字第15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蔡某某左侧额骨粉碎性塌陷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2019年2月18日由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青司鉴所[2019]临检字第11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康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二人系互殴致伤,且二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互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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