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3月3日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粤MLY***号小型轿车乘载其母亲陈某某、朋友赖某某,由梅州市梅县区龙虎镇经G206 国道平远方向往梅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6国道(2153KM+800M)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路段时,因蔡某某疲劳犯困,撞向刘某某驾驶停放在该路段的粤MZK***号轻型厢式货车,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某中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面部、胸部、四肢与钝性物体撞击造成全身多发骨折、创伤性和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赖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及被害人赖某某均谅解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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