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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蔡某某)(公开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215,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镇**村**组**巷**号,现住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刘某某(系陈某某前妻)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与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陈某某为了能够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多分得财产,便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商量,将蔡某某给其支付的1万元工资虚构成为借贷关系,陈某某给蔡某某出具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后又让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沙湾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2017年8月27日,沙湾县人民法院以【2017】新4223民初978号判决书认定该笔1万元钱为刘某某与陈某某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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