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现住柳林县**镇**,在柳林县煤炭运销公司工作。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307线柳林燎原广场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8.1mg/100ml,随后送柳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87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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