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妻子张某某在回霍州市**镇**村家时,遇到被害人韩某某,韩某某随同张某某进入家中,后二人在厨房发生口角。其时,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通过家门口监控看见韩某某进入其家中后赶回家中,看见韩某某与其妻子在厨房,遂与韩某某发生厮打,薛某某用菜刀将韩某某左臂砍伤。后薛某某主动到霍州市公安局大张派出所投案。经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对被害人韩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菜刀、木板系作案工具,存放于本院物证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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