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文心路沭河公园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同年7月31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薛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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