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乡***村,住离石区****。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甲从离石区莲花池公园步行至公厕时看见受害人白某甲停放在此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上钥匙未拔,临时起意产生了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的念头,后将该摩托车骑至离石区****其家中。案发后,白某甲的家人通过监控找到了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薛某甲怕受害人报警,遂雇佣一辆三轮车将盗窃来的摩托车送至离石区公安局莲花池派出所。侦查中该辆摩托车已返还给受害人白某甲。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4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考虑其盗窃金额为2475元,在被受害人发现以后及时主动地将赃物退还至离石区公安局莲花池派出所,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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