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6011984********,汉族,大学本科,法律专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街**巷**号**室。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隰县公安局未将被不起诉人薛某乙为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进行追诉,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仍未将被不起诉人薛某乙为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苏某某(另案处理)与马某某合伙投资修建隰县陡坡乡三交村委曲池垣村和隰县黄土镇无鲁村委马如坪村的移民安置工程,因二人没有相关施工资质,使用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法人解谦)资质与三个村委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苏某某和马某某二人因账务不清而产生了矛盾。2019年4月份,苏某某(另案处理)和解某(另案处理)相互串通在临汾涵元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薛某甲,三人共同捏造了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隰县陡坡乡三交村委曲池垣村、黑桑村委北沟河村、隰县黄土镇无鲁村委马如坪的移民工程的民事法律关系,伪造了以物抵债合同、产权证明书,并已此为据由律师薛某甲代理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向隰县人民法院起诉苏某某,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干扰了隰县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到案后经过认真反思,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后果,亲笔书写认罪认罚悔过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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