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家住平陆县**镇**村**组,个体经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平陆县电影院夜市吃饭时被殴打,酒后驾驶晋M****3福特蒙迪欧轿车去城西水库老院找急救包返回到电影院夜市,后驾驶该车从百货大楼门口调转车头被现场处警民警制止。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6.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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