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行驶系不符合标准的湘******轻型厢式货车,搭乘李友元、张国政等5人沿2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13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207国道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大垱村3组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右后轮胎爆胎后失控向右侧翻,造成乘车人李友元当场死亡、乘车人张国政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协议书、收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张某某、张国祥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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