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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号,务农。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在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于家村村东三里河边原凌某某家地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该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经被政府征收的情况下,仍然将该处21棵直径大约18-50厘米的杨树盗卖给张某某,获赃款4000元。2020年7月4日,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砍伐的杨树蓄积7.7925立方米,林木价值3584.5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退缴赃款。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赃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的情节,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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