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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3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6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市**镇**村**组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660株。2019年3月6日,被公安民警铲除。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种植罂粟只是为了食用,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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