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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19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雄,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于次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雄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下午,袁某波和袁某成、被不起诉人袁某雄因在**码头下砂的事情发生争执,袁某波和袁某成在电话里约架。袁某波打电话告诉袁某雄如果下砂就会叫人来,袁某雄回答叫人就叫人。随后,袁某波打了电话给袁某涛、袁某炜、袁某斌、袁某珊、袁某光、袁某剑,告知袁某成欺负自己,有可能会发生打架。16时许,袁某波、袁某珊一车人先到达**码头。袁某波、袁某珊在与袁某成争执、推搡过程中,袁某成对袁某雄示意后,袁某雄就靠拢过来。袁某雄打破了袁某珊的左眉骨,袁某波和袁某雄相互殴打。两分钟后,袁某光一车人到达现场,袁某光用拳头打到袁某雄。袁某珊、袁某波、袁某雄均受伤,经鉴定袁某珊、袁某波均为轻微伤,袁某雄未达到轻微伤。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袁某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决定对袁某雄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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