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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族,**文化,**,住**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夫妇与本组村民张某某夫妇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某夫妇到袁某某家与其发生争吵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张某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级。

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经传唤到案。

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人民币**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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