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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桂兰)(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1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N****2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双塔区沿京沈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桃花吐李家窝铺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王作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王作平当场死亡。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袁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作平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19]病鉴字第209号鉴定意见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19]第1231号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 沈车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1953号司法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袁某某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不需要判处刑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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