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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永建)(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4时20许,被不起诉人袁某建驾驶豫PF9**3号小型轿行驶至商水县阳城大道与行政路交叉口北10米处,与被害人张某安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安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袁某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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