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户籍所在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开疆律师事务所法援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退查重报;由于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9日至2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初,刘伟(另案处理)同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出具一份内容为欠刘伟人民币6,000元的虚假借条,刘伟持该虚假借条到袁某甲家骗取袁某甲的父亲被害人袁某乙人民币6,000元。
2016年8月,刘伟同郭百会(另案处理)、袁某甲出具一份内容为欠郭百会人民币5,500元的虚假借条,后郭百会持该虚假借条到袁某甲家骗取被害人袁某乙人民币5,500元。
2016年11月,刘伟同郭百会、袁某甲出具一份欠陈阳(另案处理)人民币5,000元的虚假借条,并让陈阳持该虚假借条到袁某甲家骗取被害人袁某乙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2月7日,刘伟同袁某甲出具一份内容为袁某甲女友做流产从刘伟处借款人民币3,000元的虚假借条,刘伟持该虚假借条到袁某甲家骗取被害人袁某乙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1月,刘伟让袁某甲出具一份内容为欠王恩伟人民币12,000元的虚假借条,并让岳雷(另案处理)冒充王恩伟,持袁某甲书写的虚假借条在被害人袁某甲的母亲刘福兰单位骗取刘福兰人民币12,000元,后刘伟从该笔钱中分给岳雷人民币500元。
2017年12月份,刘伟让袁某甲出具一份内容为欠王恩伟7,000元钱的虚假借条,并让岳雷冒充王恩伟,持该虚假借条骗取刘福兰人民币6,500元,后刘伟从该笔钱中分给岳雷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岳雷将其骗得的共计人民币800元交予侦查机关。
2017年11月,刘伟让袁某甲出具一份内容为欠刘迪(另案处理)人民币45,800元的虚假借条,后刘迪持该假借条骗取被害人袁某乙、刘福兰人民币45,800元,后刘伟从该笔钱中分给刘迪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2月,刘伟让袁某甲出具一份内容为欠刘迪人民币11,000元的虚假借条,后刘迪持该虚假借条骗取被害人袁某乙、刘福兰人民币11,000元,后刘伟从该笔钱中分给刘迪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刘迪将其骗得的共计人民币1,500元交予侦查机关。
2018年年初,刘伟让袁某甲出具一份内容为欠刘国学(另案处理)人民币12,000元的虚假借条,刘国学持该虚假借条骗取被害人袁某乙人民币10,000元。该笔钱款刘伟分得人民币1,800元,刘国学分得人民币8,200元。
案发后刘国学将其骗得的人民币8,200元交予侦查机关。
2018年夏天,刘伟以为袁某甲与他人打架需要向对方进行赔偿为由,要求袁某甲出具虚假借条骗取被害人袁某乙、刘福兰钱财,袁某甲找到苑文强(另案处理),并出具欠苑文强人民币29,000元钱的虚假借条,让苑文强持此虚假借条帮助他骗取被害人袁某乙、刘福兰人民币29,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害人是袁某甲的近亲属,其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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