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07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A1322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3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系隔夜饮酒驾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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