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男,出生日期: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4031995********,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路空调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4时50分,被不起诉人袁*驾驶车牌号为豫N-W991E号轩逸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西侧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邓**驾驶的北方-永盛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驾车人邓**,乘车人赵**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天邓**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研究,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赵**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袁*系投案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袁*自愿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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