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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4197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洛阳市老城区****,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晚上22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A*****白色哈弗SUV汽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与浅井南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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