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轩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