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裴孔江)(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71985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XXXXXX家住XXXXXXXXXXX号,系兰州恒发声光电子有限公司合伙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裴XX醉酒后驾驶甘AE0D90号小型轿车,从本市中天健停车场行驶至光华东路和谐苑门口时,因车辆发生故障,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裴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5.5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裴XX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裴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裴XX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