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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裴男)(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公主岭市****分局**职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多次拨打其前妻刘某某电话,刘某某拒不听,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遂驾车前往刘某某居住的**美容院楼下长时间鸣笛,刘某某仍未与其见面。在未经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驾驶吉C****号速腾轿车两次撞击刘某某居住的**美容院卷帘门,将该卷帘门及内部玻璃门强行撞坏后进入室内寻找刘某某,刘某某因害怕躲至二楼缓台并报警。事后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修复被损坏物品并获得刘伟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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