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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褚宝玉)(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沈阳**酒店**,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街**号**)。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19年7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19时30分许,在本市沙河口区**街**号楼**单元**楼**内,因琐事与曲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将曲某某推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曲某某面部,造成被害人曲某某左眼外伤致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外伤致左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1;左眼外伤致左眼玻璃体积血;鼻部外伤致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4处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亲属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2018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与被害人曲某某系邻里关系,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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