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又名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山西省清徐县**乡**村**巷**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甲驾驶某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晋A****X)、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牌号:晋A***2),沿沁源县沁河镇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谷近街T型路口路段,违反禁令标志与沿谷近街由西向东行驶的由程某某驾驶的未登记某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程因交通事故致全颅暴裂当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要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事故处理,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某某甲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3.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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