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800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兴华东路1号佛罗伦斯柏某某花园*座**号,住容桂街道兴华东路1号佛罗伦斯柏某某花园*座**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扁滘**路**号**药房内,盗窃了四盒正韩高丽参、一盒阿胶、一瓶汤臣倍健牌氮糖软骨素钙片、一盒小儿止咳贴等物品。
2. 2019年4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芬又来到上述地点,盗窃了二盒东阿阿胶、一瓶玫瑰花茶、二瓶薏苡仁、一盒罗汉果(4个)等物品。
3. 2019年9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又来到上述地点,盗窃了一瓶氨糖软骨素钙片、一瓶鱼油软胶囊、一瓶维生素E软胶囊、一瓶鱼油牛磺酸软胶囊、一个眼罩、一盒无比滴蚊叮舒缓液、一瓶天然维E软胶囊、一瓶珍珠明目滴眼液、一瓶复方门冬维甘滴眼液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赃物共价值人民币3330元,破案后均未能起回。
2019年9月27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天佑城内抓获被不起诉人覃某甲。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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