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9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6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乙饮酒后驾驶悬挂了其他车辆的号牌为桂R****6的二轮摩托车由贵港市覃塘区**镇**卫生院往**镇方向转盘方向行驶,覃某丙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对向行驶,行驶至覃塘区**镇方向镇**镇方向街路段,因覃某丙驾驶机动车遇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致使两车发生刮碰,造成被不起诉人覃某乙和覃某丙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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