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R9****东风标志牌小客车行驶至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与南龙道交口处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车,民警依法抽取了其血样备检。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1.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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