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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解德礼)(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楼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解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中楼镇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马亓河东村路段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解某某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带领解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卫生院抽取解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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