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7时20分,被不起诉人解某某驾驶辽D****8号轻型封闭货车沿S22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凌源市辖区24公里+700米路段右转弯时,与右侧同方向赵某某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辽宁省凌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凌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解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