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现住址河津市**乡**村,无业。2018年5月27日因卖淫被平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到平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平陆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7月11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治安大队抓获,7月12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在本县广莱宾馆,趁无人之际,将该宾馆收银台抽屉内钱包中的2250元现金盗走。
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退赔被害人郝某某损失23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广莱宾馆现金流水账目、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吴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光盘: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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