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宝鸡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宝鸡市**医用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宝鸡市**医用钛有限公司在与陕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以支付发票价税金额11%的手续费的形式,通过中间人符某某(被韩城市公安局处理)购买了陕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被韩城市公安局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877635.68元,用于宝鸡市**医用钛有限公司抵扣税款272818.86元。
2018年8月10日在侦查机关调查期间,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款27281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如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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