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81215193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河东新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接受田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在串通围标中负责帮助田某某等人传递资料,中代理标后负责联系业主、中标公司,制作代理标的招标文件,完成招施工标程序。其帮助田某某等人通过串通围标的方式共围得遂宁市河东新区户外标识牌系统建设项目、遂宁市河东新区二期桥梁工程项目、遂宁市河东新区科教园棚户区改造军事光缆线路等20个代理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明知田某某等人串通投标,而接受其安排,负责在中代理标前传递资料,中代理标后负责联系业主、中标公司,制作代理标的招标文件,完成招施工标程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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