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住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6 日22 时14 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新**** 号“大众”小型轿车,沿克拉玛依区幸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升花苑二期南侧出入口附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幸福路的被害人赵某某在人行横道处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许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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