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街**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21时07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长青路喜事会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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