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6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村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同年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庐江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期间,**铝业有限公司员工许某某欲将公司的废铝边角料私自运出并出售,后与保安队长金某某共同商议,经过金某某的同意,其先后四次从公司的废铝边角料压成车间将公司的边角铝材料运出私自出售,共获利人民币4695元,其分给金某某人民币1300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已将所得款全部退还**铝业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现已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